网球爱好者们,你应该了解网球比赛的信任制规则

2016-06-22      作者:       浏览:10519

       网球比赛时一般都有裁判员,但有时也有一些比赛无需裁判员;或许有人会说,没有裁判员的比赛一定不是正式比赛。
       不,没有裁判员执法的网球比赛同样是正式比赛,而且在有些奖金级别稍低的国际比赛、青少年比赛和在国内举行的国际巡回赛的前几轮比赛中,都可采用信任制。另外,如果你约朋友打网球比赛又找不到裁判员时,便可以采用信任制。因此,作为网球爱好者,你真的不能不了解信任制比赛的规则。
 
 
 
【信任制比赛之行为准则】
1、礼貌:
网球运动需要各参与者互相合作及尊重。
2、信任计分制:
所有判定之分数应本于诚信。
3、判决权限:
判决应由网球落点所在一方之球员发出。
4、不确定判决:
若对判决有任何犹豫,利益应归于对手。
5、好球:
只要球触到边线就属好球。
6、不能判断为好球:
如未能迅速及清楚判断为界外,该球属好球,不能以看不清为由要求重打该分。
7、征求对方意见:
若征求对方意见时,对手给予肯定的答复,球员必须接受,如双方意见不一致,该球需判定为好球。
8、判断错误:
若一球员叫了“OUT”后发现该球为好球,除非该球已被回至对方场地,否则该分不应重打,叫错“OUT”的一方失分。
9、搭档对出界有不同意见:
若双打搭档对该球界内界外有不同意见,该球应判为好球。
10、呼叫及手势:
当球明显的被打出界外,负责之球员仍需发出清楚的评判讯号,包括声音或手势。
11、对手提出质疑:
若对对方的判决有怀疑、可提出质疑、若对方再确认该球为界外,则必须接受;若对方表示不确定,则对方要失掉该分,不得异议,不得以此延误赛事。
12、观众不能做任何判决:
任何球员不得采纳观众之意见,观众非球赛参与者,无权干涉判决。
13、即时判断:
球员应于球着地后迅即做出判断,判断应在该球员之回球变成死球之前,或在对方再打下一拍之前发出。
14、有外来球骚扰:
当发觉有外来球进入场地,比赛中任何球员均可即时叫“LET”,如该球员明知有外来球而不叫或继续回球,则该球员失去了叫“LET”之权利。
15、关于触网、过网击球、两次击球、两跳:
如以下情况发生,球员应立即承认:
A、球触球员身体
B、球员触到球网
C、球员触到对方场区
D、球员于球过网前打到球
E、球员有持球或打球两次
F、球员打到球前该球已弹地两次
16、球穿网或过网前触地:
当发现对方所打之球穿越球网或过网前触地,发现球员应即刻发出评判讯号。
17、交球给发球者:
每当交球给发球者时,应当让对方可从容把球捉到或接到。
18、发球脚踩线:
每位球员应有责任自律,避免发球时脚部踩线,如对方有明显的发球踩线,接发球一方可提醒对方,但不能做出脚部踩线的判断。
19、比赛中谈话:
当球打向对手时,球员不可说话或发出不必要的声音;如果发出的声音影响了对手的回球,说话或发出声音的一方失掉该分。
20、假动作:
球员可以移动位置和做出假动作,但不可以做出让对手分心的动作或声响,例如挥动手臂、球拍,顿足等。
21、烦扰声浪:
球员不应发出足以让对手甚至邻近球场球员也感到烦躁不安的声浪。
22、双打之发球司线:
双打比赛中,接发球者之搭档负责发球线之司线,接发球者负责边线及中线之司线,但当明显看到球出界,接发球方任何一位球员均可做出司线评判。
23,发球擦网:
发球擦网可由比赛中任何一位球员发出NET,判决必须在回球前做出。
24、故意失误:
球员不可故意的做出失误,此行为可被视为粗鄙、无礼,甚至违反体育精神。
25、接发球准备:
接发球者应配合发球者适当的节奏,若接发球者未准备好则不应尝试去接发球,接发球者若尝试去接发球则代表其已经准备好。
26、发球者叫出分数:
发球者应该在每一局开始前叫出已完成之局分,及后在该局每一分开始前叫出分数,并要取得对手认同。
27、争议:
如对比赛分数有争议,应采取其中一个方法解决:
A、点算双方已认同之局数和分数,然后再重打有争议之局数或分数
B、由一个双方同意之局数和分数再开始
28、拾球:
每一位球员有责任拾捡己方区域内的网球或其他任何物体。
29、捉球:
球员无论在任何位置都不应将对方之回球于未落地前捉住,否则判该球员失掉该分。
30、关于服装、衣物、汗巾:
球员必须穿着整洁和适当的网球服装;
除球拍外,若衣物及装备在不受球员控制的情况下破损并不能使用,可暂停比赛以作更换;
球员用汗巾及衣物均不可搭在球网上。
 
信任制
裁判
操作程序
 
       信任制比赛不是没有裁判,而是不需要裁判判决。比赛中往往场上安排的都有裁判,裁判员会行使他的职责,促使比赛顺利进行。
一、裁判长在运动员公告栏中,将信任制比赛的规则告知运动员。
二、裁判长(巡视裁判)尽量多地在各个赛场中观看比赛,以便及时解决比赛时出现的各种问题,裁判长(巡视裁判)在遇到不同的情况时应该使用下列规则来处理。
1、是否出界的争执(非红土场上的比赛)
(1)如果裁判长(巡视裁判)被叫到场地上处理是否出界的问题,而他/她没有在现场观看该场比赛的情况下,他/她应该询问运动员:在谁的半场?是谁呼报的?并且问呼报者对这个球是否看得很清楚。如果运动员对这个球很确信,那么维持原判。
(2)如果很显然为了比赛的正常进行需要派裁判员上场时,则委派裁判。如果这不可能办到(比如:没有有经验的裁判,根本没有裁判椅),那么裁判长(巡视裁判)留在场地上观看剩余的比赛。他(她)需告诉双方运动员,他(她)将改正明显的由运动员做出的错误判罚。
(3)如果裁判长(巡视裁判)在球场外正好看到一个运动员作了一个明显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罚,裁判长(巡视裁判)可以到场上告诉运动员,该误判不是对手故意的干扰,因此这一分应该重赛。裁判长(巡视裁判)必须同时告诉运动员,在以后的比赛中明显的误判将被视为故意的干扰并且将会失分。另外,如果裁判长(巡视裁判)确信运动员在有意地进行对自己有利的判罚时,可以对运动员处以违反行为准则中的不符合运动员身份的行为的处罚。
(4)裁判长(巡视裁判)必须谨慎,不要过多干涉比赛,或在近线球的判罚中使用干扰规则。作为惯例,裁判长(巡视裁判)使用“干扰”规则,必须确信运动员作出了非常坏的判罚。
2、球印的争执(红土场地上的比赛)
(1)裁判长(巡视裁判)在场地上处理球印争议时,他(她)应该先清楚是否运动员们都同意当时的球印。如果运动员们都同意这就是那个球印,但是不同意根据这个球印而做出的对于是出界还是界内的判断,那么裁判长(巡视裁判)将根据这个球印来做出决定——是界内还是出界。
3、比分的争执
(1)如果裁判长(巡视裁判)在场上解决比分争议时,应与双方运动员讨论并且确认双方都同意的相关的比分或者局数。所有双方运动员同意的比分或者局数将保持不变,只有有争议的部分将会重赛。例如,一个运动员认为比分是40:30 而他的对手认为比分应该是30:40,双方运动员都同意在这一局中他们各自赢了2分,正确的决定是从30:30继续这一局的比赛。
(2)当局分出现争执的时候,使用同样的办法,在最后一局接发球的运动员,在下一局成为发球员。
        在解决有关比数的争议后,对裁判长(巡视裁判)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强调发球方在进行每一个发球之前报分,声音要求大到足以让对方运动员听清楚。